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丙○○兼法定代理甲○○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