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63號聲請人 徐佳裕 代理人 徐國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羅楊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普通股│1│5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普通股│1│323│││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普通股│1│336│││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