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2474號債權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乙○○、甲○○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釋明該二人就管理費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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