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雨錞 代理人 謝錫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劉芳汝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四點關於還款成數雖僅「39.77%」,應更正為「43.9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135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43.99%。││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17200元。││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例(%)│額│├──┼───────────┼─────┼───┼───────┤│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139845│7.53│855│││限公司││││├──┼───────────┼─────┼───┼───────┤│2│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370621│19.95│2264│││司││││├──┼───────────┼─────┼───┼───────┤│3│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52051│24.34│2762│││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48375│29.52│3351│││限公司││││├──┼───────────┼─────┼───┼───────┤│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263790│14.2│1612│││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82819│4.46│506│││限公司││││├──┼───────────┼─────┼───┼───────┤│總計││0000000│100│1135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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