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84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慧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依起訴狀記載民國112年3月29日利率始調升為2.345%,請陳明何以自112年1月25日起即以2.345%計算利息。

三、請補提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資料,並參酌該資料、契約條款約定,更正適法、完整之訴之聲明。

四、提出本件貸款係被告上網申辦之相關證據資料。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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