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消債補字第61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一: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顯示聲請人有3筆保證債務,是否均已列入債權人││清冊?如未列入,併說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是否││逾新台幣1,200萬元?│├───────────────────────────┤│㈡聲請人自營攤販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5份。│├───────────────────────────┤│㈣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併說明是否已扣除配偶應負擔額)│├───────────────────────────┤│㈤聲請人配偶 李榮興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預納郵費新臺幣4,25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陳報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並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之法││院及其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