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 郭文源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現有父親並且單獨在家需要被告照顧,故請求具保新台幣1萬元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返家照料。
二、經查:
(一)被告因本案之攜帶凶器竊盜犯行,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由警方拘提到案,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
321條之加重竊盜罪犯嫌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故於109年3月19日裁定羈押。
(二)被告自承其於犯本案後未居住在戶籍地,且為警拘提時正睡在高雄市旗山區廟宇前之騎樓,除經警方載明於解送函中,亦為被告於審理期日所承認,可見其居無定所,確有逃亡之虞;又其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憑,被告復當庭供承犯本案之後,另有在高雄市美濃區竊取他人之機車等情(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3號卷第143頁),足見若未羈押而任其在外,顯有再犯之虞,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
(三)至被告主張因家中尚有父親待其照顧等語,然其於本案拘提到案時,供承晚上睡在旗山區之廟宇外,並未回家過夜等語,而本案拘提被告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並於報告函中敘明,拘獲被告之3月19日上午11時許時,被告正在旗山五龍山鳳山寺前騎樓躺椅上睡覺,隨身攜帶大型行李,其中有換洗衣物及所有家當等情(本院卷第77頁),可見被告早已打算長期離家,其所主張有意照顧生病的父親等語,難以採信;且其上開主張,要與應否准其具保停止羈押無關,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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