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豐通運有限公司、 翟啓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