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甲○
8號丁○○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1,583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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