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債權人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政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蘇政義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