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查受刑人黃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開規定,該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原不得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4月11日聲請書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07月04日│107年07月17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橋頭地檢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2316號│度毒偵字第2255號││├─┬───┼────────┼────────┼────────┤│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實││2436號│1084號│││審├───┼────────┼────────┼────────┤││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2月0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決││2436號│1084號│││├───┼────────┼────────┼────────┤││判決確│108年01月29日│108年03月05日││││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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