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相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新亮 等人間之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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