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340號債權人 張綺娜 債務人 翁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柒萬元,及其中參佰陸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對話紀錄截圖中關於利息部分,僅約定至民國113年5月31日止,則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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