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文豐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97年9月16日│12,800元│AA0000000│││││龍分行│││││├──┼─────────┼─────────┼───────────┼────────┼────────┼──┤│002│ 楊眉嬌苗栗中苗郵局│97年9月30日│14,300元│P0000000││├──┼─────────┼─────────┼───────────┼────────┼────────┼──┤│003│ 黃俊浩 │公館鄉農會│97年9月15日│10,848元│A0000000││├──┼─────────┼─────────┼───────────┼────────┼────────┼──┤│004│興久企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7年8月16日│57,570元│YLA0000000│││││行│││││├──┼─────────┼─────────┼───────────┼────────┼────────┼──┤│005│ 周任宏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7年9月30日│8,320元│AA0000000│││││館分行│││││├──┼─────────┼─────────┼───────────┼────────┼────────┼──┤│006│ 劉漢輝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銅│97年9月15日│18,100元│AA0000000│││││鑼分行│││││├──┼─────────┼─────────┼───────────┼────────┼────────┼──┤│007│ 余建飛 │三義鄉農會│97年10月12日│9,050元│FC0000000││├──┼─────────┼─────────┼───────────┼────────┼────────┼──┤│008│ 林芳儀竹南信用合作社 後龍 │97年10月1日│18,000元│DA0000000│││││分社│││││├──┼─────────┼─────────┼───────────┼────────┼────────┼──┤│009│ 張双妹 │竹南信用合作社通霄│97年9月25日│14,400元│66330│││││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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