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子然
張士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05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羅子然、張士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三、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2人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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