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0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准予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號駁回上訴確定。惟受處分人逃匿,經傳喚、拘提無著予以通緝,自應執行工作之日起,迄今已三年。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本件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認仍有執行之必要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並經比較刑法第九十九條新舊法規定,聲請人認受刑人仍有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而聲請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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