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6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林文心 即 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其中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