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住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 律師被告 黃琨淇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
居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村1巷30之4兼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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