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簡彤羽 相對人即債務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火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選任劉睿杰為清算人,是應以劉睿杰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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