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7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秉榮 即 江志勝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江秉榮即江志勝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87-5、87-6、126、127、127-2、127-3、127-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