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金賜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芷儀 原告 張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忻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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