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0號聲請人即原告 楊明江總體電器五金行相對人即被告景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景徽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景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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