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陳協志 被告 尤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8日審理期日陳稱對被告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為本票之背書人等語,故本件訴訟乃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前揭說明,應屬簡易事件。茲因本院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兩造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參照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