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名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名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名典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於97年12月
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等8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2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受刑人於97年12月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
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5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