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9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3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