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94號聲請人 吳棋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清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12張。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12月2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12張本票均有到期日之記載,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㈢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