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24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沈登豪
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以及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外匯營運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之存款債權,上開第三人等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永和區,故本件已知應執行標的物分別位於上開二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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