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成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志成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據本院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與上述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九月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有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一○四八六二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