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3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43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傑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已於民國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係指法定代理或訴
訟代理不合於法之情形而言。又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
觀諸該法第108條規定之意旨,係採董事制,其執行公司業
務及對外代表公司,均由董事為之,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
訟法上既視作法定代理人,自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6月12日以傑太有限公司(下稱傑太
公司)為被告,對之起訴請求給付票款,原告雖列該公司董
事丙○○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然丙○○早於94年12月30日
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存卷可查,故原告以其為被告傑太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顯不合法。本院爰於95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理人,並經
記明筆錄足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被告既未由其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則揆之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合法
,自應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