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