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5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許育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育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育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