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9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88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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