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99號原告 顏佩伊 被告 郭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5.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2萬4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1萬7700元,原告就系爭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4萬5670元【計算式:65.1112萬4000元1/2+1萬7700元×1/2=404萬5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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