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2年12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99年12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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