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

債權人莫內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善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末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求金額21420元之計算方式。( 台端 所附114年司促字第625號之請求金額為何年月份之管理費?此部分是否與本件請求管理費之金額重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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