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5號
債權人莫內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善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末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中市○區○○街00號)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求金額21420元之計算方式。( 台端 所附114年司促字第625號之請求金額為何年月份之管理費?此部分是否與本件請求管理費之金額重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