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6號被告愛上新鮮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吳榮 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 律師
曾允君 律師原告好伙伴生鮮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58,522元(反訴原告誤繕為3,258,58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以上開金額對反訴被告之本訴請求金額866,988元主張抵銷。因此:
㈠若反訴原告之真意應係就3,258,522元抵銷後,再請求反訴
被告給付抵銷後之剩餘款項2,391,534元(計算式:3,258,522-866,988=2,391,534),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91,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
㈡若反訴原告之真意即為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258,522元,即
便也同時主張抵銷,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8,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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