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核與本院向財政部國稅局調取其民國
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相符,有該局回函附卷足憑。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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