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0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右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