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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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被告 李奇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2,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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