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告 吳順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告 余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黃顗雯
法官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