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配偶丙○○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汪倩英 律師
馬在勤 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0號),暨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