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所示,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復依所附之催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可知,請求總額中業已包含三期合計叁仟陸佰元之違約金,故逾此部份之違約金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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