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SUMIYATI( 雅蒂 )
LUSIANI( 露西 )
YENNYMAHARANI( 葉妮 )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被 告 林正德 住高雄市○○區○○街○○○○○號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陳建寰 律師
被 告 劉淑萍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5樓
林玲雪 住桃園市○○區○○街○○號
林献堂 住桃園市○○區○○路○○○○○號
張粢恩 住同上
李宜庭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居屏東縣○○鄉○○路○○○巷○○號
陳映宜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巷○○號
賴國樑 住桃園市○○區○○街○○○巷○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七法
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與本件
確有關連,而於109年5月21日裁定命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