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476號債權人 陳孟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于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給付債務人135萬元之原因理由為何?㈡提出匯款135萬元之釋明資料(依所附證物歷史交易明細,哪些交易明細係給付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債權人雖於民國112年5月3日具狀陳報給付債務人之交易明細,惟系爭交易明細僅能證明有匯款事實,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