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急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急搜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緊急搜索陳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急搜字第1號搜索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甲○○上列搜索人因受搜索人即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賭博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逕行搜索臺北縣○○鄉○○路○段○○○號之17處所,於實施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搜索撤銷。
理由
一、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情形,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逕行搜索,即難認為適法,應予撤銷。
二、本件搜索人陳報意旨略以:搜索人偵辦涉嫌人甲○○等31人涉嫌賭博案,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執行完畢,檢陳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客名單等影本各1份云云。
三、惟查,綜觀搜索人上開陳報意旨,均未釋明其執行之逕行搜索究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之何款情形,且核諸其檢陳之搜索、扣押筆錄所示,亦未勾選記載執行之依據為何,從而其於上揭時地就受搜索人甲○○及上址處所執行逕行搜索,顯於法無據,自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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