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號
自訴人丙○○自訴人乙○○兼右法定代代理人被告甲○○
郭玉英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