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0號
再抗告人甲○○
6號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駁回,依法自不得再行抗告,再抗告人猶復提起,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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