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棄損壞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7日分別犯傷害及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629號各判處拘役30日、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從原判決之標準,就拘役及罰金部份分別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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