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廖學政廖本旭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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