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租金、膳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⒎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 袁學文 地址及聯絡電話。
⒏聲請人以計程車營業自聲請前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⒐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營利」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3月10日起至98年3月10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豐源